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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到2020年,工程保险将广泛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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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9/03/05 02:50    点击数:7838   

国际建筑工程市场发展至今,建设工程保险已被公认为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最为有效的方法之一。利用保险的市场化手段辅助行业管理、提升工程质量也已成为国际工程管理的惯例。


上海是我国民族保险业的发祥地,也是我国保险市场对外开放的第一个试点城市。作为中国保险业改革开放的排头兵,上海市也接轨国际,在住建部《建筑业发展 “十三五” 规划》“工程保险制度基本建立”这一建筑市场监管目标的基础上,以“十三五”规划的收官之年(2020年)为限,确立了“到2020年,工程保险广泛应用”的发展目标。

具体而言,《关于促进本市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下简称《意见》)在《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十三五”规划》“加快推进建设工程质量缺陷保险和施工责任险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针对公众责任保险和工程质量保险的发展作出了指引:1)积极引导施工期间的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设计责任险等;2)积极推进在本市住宅工程中采用质量潜在缺陷保险,促进质量安全隐患的事前预控。


距离《意见》开始施行已有一年半之久,上海市交出了怎样一份答卷,又能为其他城市发展工程保险带来哪些启示呢?

一、引导公众责任保险


为落实参建单位的公众责任,《意见》以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为导向,提出要积极引导施工期间的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设计责任险等。


建筑工程第三者责任险承保在保险期限内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工地上及附近地区的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所引起的应由被保险人负责的经济赔偿责任以及被保险人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建设工程设计责任险承保建设工程设计人因设计上的疏忽或过失而引发工程质量事故造成损失或费用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建筑工程一切险在责任险的基础上还具有财产损失险的功能,其承保在整个施工期间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失,以及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通常附加第三者责任险。

《意见》对于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设计责任险的强调,可以视作对2006-2010年间试点的“三险合一”险种模式的经验总结:将三种责任险自“建安一切险(附加第三者责任险和设计责任险) 人身伤害险 工程质量保证保险”的综合保险中剥离出来,有助于施工主体承担公众责任,更好地保护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


在《意见》的指导下,上海市保险界开始逐步积累责任险承保经验。如在2018年的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中,上海保险业为进博会举办场馆的功能提升工程及通道改造工程提供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成功为11个月的保险期限保驾护航。

二、推进质量潜在缺陷保险

在《建筑业发展 “十三五” 规划》中,住建部在“全面提高质量监管水平”单元中提出了“推动发展工程质量保险”的发展目标。上海市作为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首批试点城市之一,也在《意见》中明确要积极推进在本市住宅工程中采用质量潜在缺陷保险

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IDI)承保由质量潜在缺陷风险所导致的建筑物使用期损失或维护、重修、重置费用,是应用保险力量创新房屋质量保障体系的关键,更是住建部“十三五”期间推进社会共治的制度创新。

《意见》发布至今,这一险种的推进成效已堪称显著:

2017年11月起,《上海市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实施细则(试行)》正式实施,要求在全市保障性住宅工程、浦东新区范围内的商品住宅工程中,推行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

2018年2月28日,上海市IDI信息平台正式投产运行。该平台对接保险公司出单系统和报案理赔系统,以及上海市住建委建设市场管理信息平台,实现了直保与再保的业内协同、保险与建筑业的跨行业大协同。

2018年12月13日,市住建委在对当地经营IDI业务的主要保险公司的一份书面回复中表示,《关于本市推进商品住宅和保障性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实施意见》修订版(建议稿)已上报市政府办公厅,目前正在办文过程中。修订版建议将上海市区域的新建住宅项目(包括保障房和商品房)纳入IDI承保范围,同时明确住宅工程在土地出让合同中应当将投保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列为土地出让条件。

2019年1月14日,在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与上海市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协会共同主办的“新时代 新形势 新创造——充分发挥保险在城市综合治理中的作用”研讨会上,上海市工程质量保险专业委员会宣布成立,旨在为包括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在内的各类保险提供全流程风险管控服务。
目前,上海市已搭建起政、企、学、研共同创新的IDI发展体系,其创新成果也已成为“上海样板”被复制推广,逐渐在全国各地开花。
除了引导公众责任保险、推进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外,《意见》还指出要:1)强化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责任落实,推动建立监理工程师个人执业责任保险制度;2)强化建筑师执业资格管理,引入风险管控和职业责任保险制度。这两种责任保险在《意见》发布的一年半间仍处于探索阶段,但充分发挥保险在建筑业发展中作用的趋势已不可阻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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