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担保和工程保险概述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是建筑业管理中的核心问题,也是建筑业管理的基本目标,为了达到这个目标目前主要有三种手段,行政手段、法律手段和经济手段。行政手段就是政府对工程的监督管理,即对建设各方主体行为的监督和对建设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包括市场准入、招投标、施工许可、工程监管、竣工备案等手段。法律手段就是各类责任主体通过严格的民事合同界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并通过司法程序解决纠纷。经济手段就是各类责任主体通过各类保险和担保为自己编制一个安全网,维护自身利益,同时用经济杠杆作用使质量好信誉高的企业得到经济利益,这是市场机制发挥基础作用的一个手段。
在我国行政手段一直占据主导地位,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应逐步弱化行政手段,严格法律手段,推进经济手段。用经济手段来约束市场行为,实行工程担保和工程保险制度,是保证工程质量,解决拖欠工程款、烂尾楼等老大难问题的重要方法。下面对工程担保和工程保险的有关情况作个介绍。 工程担保 1.工程担保的类别 (1)投标担保,是投标人在投标报价前或同时向业主提交投标保证金或投标保函等,保证一旦中标,即签约承包工程。同时,担保人为投标人提供担保前,会严格审查其承包能力、资信状况等,否则将不予提供投标担保,这就限制了不合格的承包商参加投标活动。
(2)履约担保,是担保人为保障承包商履行工程合同所作的一种承诺。在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后,须在规定时间内签署合同协议书,连同履约担保一并送交业主,然后再与业主正式签订承包合同。
(3)业主支付担保,即业主通过担保人为其提供担保,保证将按照合同约定如期向承包商支付工程款。如果业主违约,将由担保人代其向承包商履行支付责任。这实质上是业主的履约担保(因业主履约主要是支付工程款)。实行业主支付担保,可以有效地防止发生拖欠工程款的现象。
(4)保修担保也称质量担保,是担保为保障工程保修期(国际上亦称缺陷责任期)内出现质量缺陷时,承包商应当负责维修而提供的担保。保修担保可以包含在履约担保之内,也可以单独列出,并在工程完成后替换履约担保。有些工程则采取暂扣合同价款的5%作为维修保证金。实行保修担保,可以促使承包商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尽量避免质量缺陷的出现。当工程存在总包分包关系时,总承包商要为各分包商的工作承担连带责任。总承包商为了保护自身的权益不受损害,往往要求分包商通过担保人为其提供担保,以防止分包商违约或负债。
(5)差额担保,如果某项工程的中标价格低于标底10%以上,业主往往要求承包商通过担保人对中标价格与标底之间的差额部分提供担保,以保证按此价格承包工程不致造成质量的降低。
(6)完工担保,为了避免因承包商延期完工后将工程项目占用而使业主遭受损失,业主还可要求承包商通过担保人提供完工担保,以保证承包商必须按计划完工,并对该工程不具有留置权。如果由于承包商的原因,出现工期延误或工程占用,则担保人应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责任。
(7)保留金担保,即业主按月给承包商发放工程款时,要扣一定比例作为保留金,以便在工程不符合质量要求时用于返工。预扣保留金的比例及限额通常在工程合同中约定,一般从每月验工计价中扣10%,以合同价的5%为累计上限。在签发工程验收证书时,咨询工程师将向承包商发还一半的保留金;在工程保修满后,发还其全部余额。承包商也可以通过担保人提供保留金担保,换回在押的全部保留金。
(8)反担保,被担保人对担保人为其向债权人支付的任何赔偿,均承担返还义务。由于担保人的风险很大(所提供的担保金额高,而收取的担保费不足2%),担保人为防止向债权人赔付后,不能从被担保人处获得补偿,可以要求被担保人以其自有资产、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或通过其他担保人等提交反担保,作为担保人出具担保的条件。一旦发生代为赔付的情况,担保人可以通过反担保追偿赔付。
2.工程担保的模式 (1)由银行充当担保人,出具银行保函。银行保函是银行向权利人签发的信用证明。若被担保人因故违约,银行将付给权利人一定数额的赔偿金。银行保函是欧洲传统的担保模式,现已被大多数国家所采用。银行保函根据担保责任的不同,又分为投标保函、履约保函、维修保函、预付款保函等。履约保函有两种类型:一种是无条件履约保函,亦称“见索即付”,即无论业主何时提出声明,认为承包商违约,只要其提出的索赔日期、金额在保函有效期和担保限额内,银行就要无条件地支付赔偿;另一种是有条件履约保函,即银行在支付赔偿前,业主必须提供承包商确末履行义务的证据。世界银行招标文件、FIDIC合同文件中提供的银行履约保函格式,都是采用无条件履约保函的形式。
(2)由保险公司或专门的担保公司充当担保人,开具担保书。在美国,法律规定银行不能提供担保,90%以上的工程担保由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有3000多家,大多设有担保部)承担;专门的担保公司一般规模都不大,并须经财政部批准,按资金实力实行分等级担保。
(3)由—家具有同等或更高资信水平的承包商作为担保人,或者由母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日本的《建设业法》规定,发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如果工程价款全部或部分以预付款形式支付,可要求建设业者在预付款支付之前提供保证人担保。保证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建设业者不履行义务时承担支付延误利息、违约金及其他经济损失的保证人:二、保证代替建设业者由自己完成该工程的其他建设业者。
(4)“信托基金”模式,即业主将一笔信托基金交受托人保存,并签订信托合同,若业主因故不能支付工程款,则承包商可从受托人那里得到相应的损失赔偿。
3.几点说明 (1)银行对承包商的资格审查往往限于财务状况,而其他担保人还要对承包商的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作核查。一旦证实承包商违约,开具履约担保书的担保人要确保业主能按照合同最终完成工程项目的建设,而出具履约保函的银行仅给予业主一定数额的赔偿,其善后工作由业主承担。此外,如果采用银行保函,银行将对承包商的贷款规模加以限制。
(2)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各方如果没有取得相应的工程担保,或者没有购买相应的工程保险,几乎无法获得工程合同。而且,在提供工程担保或进行投保时,银行及其他担保人、保险公司都要对被担保人或投保人进行评估。工程担保是由被担保人向担保人交付费用,通过担保人向权利人提供担保,保障他人 (即权利人)的利益不受损害;
(3)工程担保是承担因被担保人违约或失误而造成的风险,在工程担保中,被担保人提供担保的根本目的并不是转移风险,而是为了满足对方要求的信用保障。
(4)在工程担保中担保人的风险远小于被担保人,担保人往往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或签订偿还协议书,担保人有权追索其代为履约所支付的全部费用,只有被担保人的全部资产都赔付担保人后仍无法还清其代为偿付的费用时,担保人才会蒙受损失。
(5)在工程担保中,被担保人因故不能履行合同时,担保人必须采取积极措施,保证合同能继续完成,工程担保是由担保人暂时承担风险,尔后可通过反担保追回部分或全部损失。
(6)担保通常与债权债务、合同契约有着密切联系,一般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等多种形式。作为经济合同的担保,其产生的法律关系与主合同相互依存,并从属于主合同。
工程保险
工程保险赔付计算模型的建立 保险通常分为三大类:一是人身保险,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及伤害保险等;二是财产保险,又分为财产损失险和责任保险;三是信用保险与保证保险。作为工程保险,同这三类保险均有关,主要险种包括:
1.建筑工程一切险 建筑工程一切险是对工程项目提供全面保障的险种。它既对施工期间的工程本身、施工机械、建筑设备所遭受的损失予以保险,也对因施工给第三者造成的人身、财产伤害承担陪偿责任(第三者责任险是建筑工程一切险的附加险)。被保险人包括业主、承包商、分包商、咨询工程师以及贷款的银行等。如果被保险人不止一家,则各家接受赔偿的权利以不超过对保险标的的可保利益为限。
建筑一切险适用于所有的房屋工程和公共工程。其承保范围包括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以及人为过失,但被保险人因违章建造或故意破坏、设计错误、战争原因所造成的损失,以及保单中规定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额等除外。保险期自工程开工或首批投保项目运至工程现场之日起生效,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或保单开列的终止日期结束。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费率视工程风险程度而定,一般为合同总价的0.2%一0.45%,在确定保险费率时,应考虑承保责任的范围、工程本身的危险程度、承包商资信水平、保险公司承、保同类业务的损失记录、免赔额高低以及特种危险的赔偿限项等的风险因素。
2.安装工程一切险 安装工程一切险适用于以安装工程为主体的工程项目(土建部分不足总价的20%的,按安装工程一切险投保;超50%的,按建筑工程一切险投保;在20%一50%之间的,按附带安装工程险的建筑工程一切险投保),亦附第三者责任险。其保险期自工程开工或首批投保项目运至工程现场之日起生效,到安装完毕通过验收或保单开列的终止日期结束。安装工程一切险的费率也要根据工程性质、地区条件、风险大小等因素而确定,一般为合同总价的0.3%一0.5%。
建筑工程一切险和安装工程一切险,实质上都是对业主的财产进行保险,保险费均计入工程成本,最终由业主承担。
3.雇主责任险和人身意外伤害险 雇主责任险,是雇主为其雇员办理的保险,以保障雇员在受雇期间因工作而遭受意外,导致伤亡或患有职业病后,将获得医疗费用、伤亡赔偿、工伤假期工资、康复费用以及必要的诉讼费用等。
多数国家雇主责任险的特点是:伤害损失由雇主负担,而不以雇主是否有过失为前提;赔付金额不基于实际损失,而是依据实际需要;对伤残亡的赔付以年金形式代替一次性抚恤金;法律强制雇主对雇员可能遭受的伤害投保,不因雇主破产或停业而受影响。
人身意外伤害险与雇主责任险的保险标的相同,但两者之间又有区别,雇主责任险由雇主为雇员投保、保费由雇主承担。
人身意外伤害险的投保人可以是雇主,也可以是雇员本人。
雇主责任险和人身意外伤害险构成的伤害保险,在国际上通常为强制性保险。如美国,1970年通过了《联邦职业安全和健康法》,规定雇主必须为其雇员投保工人赔偿险,由于雇主责任造成的工伤事故,雇员将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包括工资损失、医疗费用及康复费用。德国的工伤保险制度已有百余年历史。德国政府授权建筑业联合会负责建筑施工安全和工伤保险管理,规定每个承包商都必须加入所在地区的建筑业联合会,按照雇工人数和工种的危险程度向该会交纳工伤保险费,费率平均为雇员工薪总额的1.36%。建筑业联合会承保的范围,包括在工地上发生的工伤、上班途中发生的伤亡事故以及职业病,但在工地上干私活、故意违章等行为除外。一旦发生了工伤事故,由建筑业联合会负责其康复和补偿事宜,与雇主不再发生任何关系。建筑业联合会收取的工伤保险费,首先是用于安全培训教育,尽可能地防止工伤事故的发生;在发生工伤事故后,则尽可能地实施抢救,最后才是对伤残亡职工给予经济补偿。
4.十年责任险和两年责任险 十年责任险和两年责任险属于工程质量保险,主要是针对工程建成后使用周期长、承包商流动性大的特点而设立,为合理使用年限内工程本身及其他有关人身财产提供保障。
法国的《建筑职责与保险》中规定,工程项目竣工后,承包商应对工程主体部分在十年内承担缺陷保证责任,对设备在两年内承担功能保证责任。鉴于工程的质量责任期较长,一旦出现大的质量问题,不但承包商的经济负担重,业主也不能及时得到赔偿,因而法国规定承包商必须投保,否则不能承包相应的工程。在承包商向保险公司投保后,如果工程交付使用后第一年发生质量问题,由承包商负责维修并承担维修费用;在其余九年发生质量问题,虽然仍由承包商责任维修,但维修费由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费率是根据工程风险程序、承包商声誉、质量检查深度等综合测定,一般为工程总造价的1.5%一4%。保险公司为了不承担或少承担维修费用,将在施工阶段积极协助或监督承包商进行全面质量控制,以保证工程质量不出问题;承包商则为了声誉和少付保险费。也要加强质量管理,努力提高工程质量。在德国的《民法》中,也规定对一般工程必须办理为期十年的保险,对水、暖、电、卫等设备要办理不低于两年的保险。
5.职业责任险 在国外,建筑师、结构工程师、咨询工程师等专业人士均要购买职业责任险(亦称专业责任保险、职业赔偿保险或业务过失责任保险),对因他们的失误或疏忽而结业主或承包商造成的损失,将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如美国,凡需要承担职业责任的有关人员,如不参加保险,就不允许开业。
职业责任保险可分普通职业责任保险和个人职业责任保险。前者由单位投保,以在投保单位工作的个人为保险对象;后者由个人投保,以保障投保人自己的职业责任风险。
此外,国外还有带有担保性质的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
信用保险是指权利人要求保险人担保对方(被担保人)信用的保险。投保人是权利人,也是受益人。保险标的是被担保人的信用风险。信用保险只有担保人和保险人两方当事人。例如,承包商担心业主不能如期支付工程款,可向保险公司投保,以保障业主的支付信用,一旦业主不能正常付款,承包商可从保险公司获得相应的赔偿。
保证保险则是义务人(被保证人)根据权利人的请求,要求保险人担保自己信用的保险。投保人是义务人,而权利人是受益人。保险标的是投保人自己的信用风险。保证保险有被保证人、权利人及保险人三方当事人。例如,承包商应业主的要求向保险公司投保,以保障自己将正常 履行合同义务,一旦不能正常履约,保险公司将向业主赔偿相应的损失。
在早期,国外的投保人多为承包商,现在则普遍推行由业主向保险公司统一投保。因为,业主是工程风险转移的最终受益人,且统一投保可获保费折扣,并避免出现漏保或重保的现象。
工程担保和工程保险都是工程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在发达国家,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各方如果没有取得相应的工程担保,或者没有购买相应的工程保险,几乎无法获得工程合同。而且,在提供工程担保或进行投保时,银行及其他担保人、保险公司都要对被担保人或投保人进行评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