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工程保证金管理协会协会管理制度佛山市工程保证金管理协会管理制度
一、佛山市工程保证金管理协会民主选举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社会团体的选举工作,保障会员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权利,依据法律法规政策和《佛山市工程保证金管理协会》制定本制度。 理事人数原则上应在9人以上,且不超过会员(或会员代表)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只设立会员大会的,理事人数原则上不超过会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一;设立会员代表大会的,理事人数原则上不超过会员代表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本社会团体理事人数达50名以上时,可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原则上为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八条 投票前,监票人应开箱示众后当众封箱。 投票时,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首先投票,然后监督其他代表依次投票。
投票结束后,应当众开箱,并当场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做出记录。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作废,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有效。选票无法辨认的,作废票处理,废票计入选票总数。
常务理事候选人须获得全体理事的半数以上选票同意,方能当选。 第十三条 理事、常务理事的变更和增补(针对单位会员) (一)本社会团体理事、常务理事在任期内,调离原单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任理事的,原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可选派其他相应人选继任,但应书面报告理事会批准。同意变更的,应向全体会员公告;未提出增补申请的时限超过一年,视为自动放弃理事、常务理事资格。 (二)本社会团体可根据会员(或会员代表)单位数量的增加,适当增补理事、常务理事。增补理事的,由会员单位向秘书处申请,秘书处通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确认后,向全体会员公告。 增补常务理事的,由理事单位向秘书处申请,秘书处组织召开理事会,理事会选举确认后,由全体理事公告。
增补理事、常务理事可采用通讯会议形式进行。通讯形式召开会议的,应加盖会员(或会员代表)单位公章或签字。 本社会团体副理事长(副会长)、监事在任期内,调离原单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原职务的,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监事单位可选派其他相应人选继任,但应书面报告理事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批准。同意变更的,应向全体会员公告,并及时填写《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抄报业务指导单位;未提出变更申请的时限超过一年,视为自动放弃副理事长(副会长)、监事资格。
本社会团体副理事长(副会长)的增补参照第十三条进行。本社会团体届中,不受理监事的增补。 本社会团体理事长(会长)在任期内,调离原单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理事长(会长)的,理事长(会长)单位应在30天内书面报告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并推荐其他相应人选作为理事长(会长)继任人选。理事会在收到理事长(会长)单位报告后,应在30天内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研究,并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无记名投票选举。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理事长(会长)变更后,本社会团体应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相关材料,并将登记管理机关审批结果抄报业务(主管)指导单位。
二、佛山市工程保证金管理协会民主决策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社会团体的民主决策工作,确保社会团体的决策科学化、民主化,依据法律法规政策和《佛山市工程保证金管理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社会团体的重大事项,须通过民主程序决定,方能作出决策、执行,保证社会团体的会员享有同等的发言权、决定权。社会团体重大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的过半数通过当能生效。 第三条 在决策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平等讨论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要特别注意倾听少数人的意见。建立投票表决制度,按表决意见形成会议决议。未经集体讨论,任何个人不得作出决策,要坚决杜绝一个人说了算的现象。 第四条 遵循依法决策原则,保证决策的合法性。对已经作出的重大决策,要进行复查,与现行法律法规有抵触的,要及时修正或撤销。 第五条 本社会团体民主决策应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进行决策。调查研究是民主决策活动的前提、依据和基础性环节,贯穿于决策活动的始终。在进行决策特别是重大决策之前,必须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掌握真实情况,抓住主要矛盾,作出准确判断。 第六条 本社会团体的重大决策要在会员大会上公开。完善民主决策公开制度,一是决策事项要公开。二是决策依据要公开。决策的规定,包括有关决策权限、决策程序等规定都要公开。三是决策结果要公开。 第七条 实行对重要决策评估工作,衡量民主决策的实效,有利于总结经验、改进决策、落实责任,保证决策执行。要将决策评估贯穿于决策和执行的全过程。决策前评估重点是在调研、论证、咨询的基础上,对决策事项的可行性进行综合分析和预测,最大限度地降低决策风险。 第八条 执行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实行决策责任追究制度,是从利益的层面保证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重要制度形式。要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完善决策责任追究的程序、范围、形式,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
三、佛山市工程保证金管理协会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社会团体会员大会和会员代表大会工作,根据法律法规政策和《佛山市工程保证金管理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社会团体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或由会员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数在100个以下的不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数量在100个以上时,可推选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由会员荐举,具体荐举方式由理事会研究后提交会员大会通过,并明确会员代表数和会员代表单位。会员数量在100个以上300个以下的,会员代表不得少于会员总数的1/2;会员数量在301个以上500个以下的,会员代表不得少于会员总数的1/3;会员数量在501个以上的,会员代表不得少于会员总数的1/4或不少于200个。会员代表届满后须重新推选〗。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是本社会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社会团体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一)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定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七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制定会议纪要,并由监事签名确认,会后向全体会员公告,并抄报业务主管(指导)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
四、佛山市工程保证金管理协会理事会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社会团体理事会管理,依据法律法规政策和《佛山市工程保证金管理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协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协会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选举或罢免常务理事;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决定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佛山市工程保证金管理协会监事会(监事)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社会团体监事会(或监事)管理,依据法律法规政策和《佛山市工程保证金管理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一)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收、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或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六、佛山市工程保证金管理协会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社会团体经费的使用,使协会的各项经济活动有章可循,依据法律法规政策和《佛山市工程保证金管理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协会的财务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 (二)秘书处负责编制协会年度收支计划,报理事长(会长)办公会议审议,提交理事会审定,并组织贯彻执行。 (三)负责固定资产增减变动的会计核算和监督以及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工作,全面反映和监督固定资产的增、减值和变动情况。 (四)根据协会的收支情况,按月、季编制财务报表。月财务报表分别报理事长(会长)、秘书长;半年财务报表报理事会,年度财务报表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指导)单位。 (五)负责应收款、应付款和现金银行存款的管理,以及日常经费报销工作,并做好清算拖欠款及催收工作,保证资金的完整、安全。 (六)接受财税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对财务工作的检查、监督和财务审计工作。 (七)负责保管会计档案以及固定资产等资料,负责电算化系统的使用。 第三条 本社会团体经费的管理。 (一)协会经费开支按照预算在先、开支在后的原则进行。每年的费用开支情况须向理事会报告。 (二)报销手续。凡一切合法报销凭证必须由经办人、证明人签名,并注明原因及用途,经会计人员审核后报社会团体负责人审批或秘书长审批。 (三)审批权限〖由协会理事会审议核定〗。 (四)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五)因公出差需借款的审批权限〖由协会理事会审议核定〗。 第四条 本社会团体固定资产的管理。 (一)固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购置、维修与改良、调拨、移交、报废、处置及盘点等。 (二)协会秘书处是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购置和安全等方面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包括:编制固定资产目录,设立固定资产卡片,办理固定资产的申购、验收、移交、报废、处置等手续,组织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定期与财务人员进行固定资产核算,确保固定资产账、卡、物相符。 (三)固定资产的使用部门是固定资产使用、保管、维护的直接责任者,应严格遵守设备操作规程和维护保养制度,合理使用固定资产,避免人为损失。
七、佛山市工程保证金管理协会诚信执业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团体经营行为和服务行为,增强诚信守法、公平竞争的自觉性,提升本社会团体的形象和端正行风,促进本社会团体规范、健康稳定发展。 第二条 成立以理事长(会长)为组长的领导小组,副理事长(副会长)为副组长,各有关工作人员为组员,领导小组设在办公室。 第三条 社会团体应按照诚信建设的要求,每年开展一次自查自纠工作,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并将自查整改清况报协会领导组,汇总后报市民政部门。 第四条 社会团体应加强和完善内部管理的各项诚信执业制度,如对依法办会、财务及人事管理、重大活动报告及信息披露制度等要定岗定责、落实各级管理人员工作责任。设立监事会,制定协会监事制度,加强对社会团体各项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常规性的监督和检查;要规范社会团体收费支出行为,特别是会费的收取和使用要公开透明、严格遵守协会财务管理制度。 第五条 社会团体应建立诚信执业、文明公正服务的诚信档案,并对重点会员单位进行诚信档案建立清况的抽查,建立会员单位社会责任公开和评价制度,严格对违规行为实施责任追究。 第六条 社会团体要加大诚信执业、文明守法宣传力度,通过媒体宣传、张贴标语、宣传画和举办各类宣传学习班等形式,提高会员对商业贿赂危害性的认识,增强会员社会责任观念和使命感;引导会员建立品牌意识,形成“以诚信执业”为荣的良好行业风尚。 第七条 社会团体要坚决纠正乱收费、服务质量恶劣和设置服务陷阱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现象,坚持从建立诚信服务体制、解决利益驱动入手,建立预防不正之风的长效机制。
八、佛山市工程保证金管理协会印章、文件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确保本社会团体各项工作规范、高效、优质, 依据法律法规政策和《佛山市工程保证金管理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九、佛山市工程保证金管理协会分支(代表)机构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的管理,依据法律法规政策、民政部《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和《佛山市×××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分支机构名称为佛山市××协会×××专业委员会,或佛山市××协会××分会。
代表机构名称为佛山市××协会××代表处,或佛山市××协会××办事处,或佛山市××协会××代办处,或佛山市××协会××联络处。 (一) 团结同业,加强相互沟通、交流与合作,促进(本地区)行业发展,增强协会的凝聚力。 (二) 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对不正当竞争,制定行规行约,形成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自律协调机制。 (三) 研讨产业与市场发展,积极提出相关发展建议。探讨并实践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自律协调机制。 (四) 开展技术交流、培训和咨询服务。 (五) 接受政府委托统计行业数据及参与制定相关标准。
(六) 承办本社会团体交办的事项或负责协会某项职能工作。
十、佛山市工程保证金管理协会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社会团体的信息公开工作,确保信息公开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促进本社会团体规范运作,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依据法律法规政策和《佛山市工程保证金管理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二)对行业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三)本社会团体的财务情况; (四)本社会团体接受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资金使用情况; (五)本社会团体接受政府职能委托、授权、转移情况;
第五条 信息公开是本社会团体的持续责任,本社会团体应该忠实诚信地履行信息公开的义务。本社会团体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开地报送及披露信息,确保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年度报告、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接受政府拨款或社会资金等信息公开的载体是公开的报刊或者佛山市社会组织网站,其他信息公开,可在本社会团体内部刊物、网站或其他合适场合上公开等。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签字确认; (二)秘书长进行规范性审查并签字;
(三)理事长(会长)或理事长(会长)授权人签发。
十一、佛山市工程保证金管理协会重大活动备案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社会团体重大活动的管理工作,提高本社会团体工作的透明度,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依据法律法规政策和《佛山市工程保证金管理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二)修改章程; (三)创办经济实体; (四)重大的学术活动、大型展览展销、文体比赛项目等; (五)涉外(包括港、澳、台地区)活动; (六)接受境外五万元以上的捐赠或赞助; (七)对本行业有重大影响的诉讼活动; (八)其他重大活动。
第五条 本社会团体做出本制度第四条内容之一的决定,从决定之日起7天内应当向相关业务指导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修改章程的,按照本社会团体章程规定,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天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开展其他内容的,由协会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指导单位书面报告即可。
十二、佛山市工程保证金管理协会法定代表人述职制度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监督运行机制,调动法定代表人履行职责的积极性,依据法律法规政策和《佛山市工程保证金管理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一)着重阐述个人履行职责以及完成工作计划(目标)的情况。 (二)带领理事会执行本社会团体章程及各项管理制度的情况。 (三)工作思路及在工作中所起的作用和效果。
(四)存在的问题和经验教训,以及任期内的工作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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