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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核发与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合并办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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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8/09/06 02:59    点击数:7334   

佛建管函〔2018〕799号


各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利)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提高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效率的有关工作通知精神,结合深化“放管服”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要求,依法依规优化施工许可办理条件,提高审批效率,我局依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对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与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的办理条件进行了梳理优化。在前期充分征求各有关单位和部门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合并优化后的施工许可条件及配套表格,并按流程报市审改办核准,在市行政审批标准管理系统相应调整了办理依据、审批条件、申请资料等事项设定内容。为做好后续的贯彻执行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不再单独办理,与施工许可同步受理合并办理。各区住建部门应严格按照合并优化后的施工许可条件对应的申请材料目录(详见附件)核发施工许可证和制作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办理结果文书。今后,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不得再增设其他施工许可审批条件。

二、各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调整和修改审批流程、办理地址、承诺办理时限等事项实施标准,全面使用省一体化平台核发施工许可证。对于书面材料按照施工许可审批和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办理所需材料进行分类整理,根据本单位内部职责分工分发至各相关办理部门,并做好流转登记。其中,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办理时间纳入施工许可证核发办理时限,不单独计算。施工许可证核发(含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办理时限为不超过3个工作日。

三、对于施工许可事权下放镇街的,区住建部门要积极做好协调和督促指导工作,确保优化后的施工许可条件及使用省一体化平台核发施工许可证的有关要求同步贯彻实施到位。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附件: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含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办理,不含城市地铁及轨道交通、城市道路桥梁项目)申请材料目录.xls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doc

3.其他企业提交申请附表.zip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2018年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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