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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佛山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在新出让和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中落实推广装配式建筑要求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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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9/10/21 09:35    点击数:9568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市自然资源局各区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7〕28号)、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推广装配式建筑实施办法的通知(佛府办函〔2019〕8号)佛山市装配式建筑专项规划(2018—2025 年)》(佛府办函〔2019〕80号)等相关文件要求,切实推进装配式建筑项目实施,现通知如下: 

一、为确保2020年我市实现新建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新建建筑面积20%以上的目标,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在我市下列区域范围内出让商品住宅用地、划拨政府投资项目的土地时,应将实施装配式建筑的相关要求纳入土地出让公告或相关批文并落实到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中

(一)佛山市中心城区;

(二)南海区狮山镇;

(三)顺德区大良、容桂街道;

(四)高明区西江新城、沧江工业园;

(五)三水区三水新城。

    二、各区自然分局在编制出让方案时征求住建部门意见,明确出让地块需要使用装配式建筑的比例出让公告注明受让人需采用装配式建筑的建造方式”的,该用地必须按照要求实施装配式建筑装配式建筑的认定按照国家或省现行的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出让合同未约定实施装配式建筑相关要求的,鼓励受让人实施装配式建筑。

划拨土地时注明“建设单位需采用装配式建筑的建造方式”的,该用地必须实施装配式建筑装配式建筑的认定按照国家或省现行的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注明实施装配式建筑相关要求的,鼓励建设单位实施装配式建筑。

    三、对于装配式建筑项目的管理,适用《佛山市推广装配式建筑实施办法》(佛府办函〔2019〕8号)要求,住建部门负责对装配式建筑项目实施全过程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

     附件:佛山市2019-2020装配式建筑推广试行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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