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保证责任:
一般保证责任是指在保证合同中,当事人约定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这种情况下,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且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法》第17条第二款)。
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在保证合同中,当事人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这种情况下,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如果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后仍未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责任(《担保法》第18条第二款)。
管户权:
管户权是指客户首次与银行合作办理担保业务并形成实际业务关系时,在银行业务系统中生成的记录。管户权默认归属办理该业务的银行。例如,某建筑公司已经在建设银行振华支行办理过授信业务(如开立保函),若该公司再转到建设银行国通支行办理同类业务,国通支行则无权办理。这一机制旨在更好地管理客户,避免银行内部摩擦和业务混乱。
分离式保函:
分离式保函是指银行应申请人的要求,以出具保函的形式向受益人承诺,当申请人指定的被保证人未履行合同义务或承诺事项时,由银行按照保函约定代为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一种信贷业务。
独立保函:
独立保函是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开立人,以书面形式向受益人出具的承诺,在受益人请求付款并提交符合保函要求的单据时,向其支付特定款项或在保函最高金额内付款。只有当当事人明确表示愿意承担独立担保责任时,才能认定某保函为独立保函。通常,担保合同中明确约定“见索即付”或“无条件和/或不可撤销”的内容,可视为独立保函。
见索即付保函:
见索即付保函是担保人根据保函有效期内提交的符合保函条件的要求书(通常是书面形式)及其他规定单据,承诺支付某一规定金额或最高限额的付款。
挂靠:
“挂靠”是指一个施工企业允许他人在一定期间内使用自己企业的名义对外承接工程的行为。允许他人使用自己名义的企业称为被挂靠企业,而使用被挂靠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或个人称为挂靠人。在建筑业中,“挂靠”也被称为“借用”,即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从事施工活动。最高人民法院在制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时,将这种行为表述为“借用”。